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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東莞市東城街道莞龍路下橋寶馬山旁東宇大廈402室我們將在下文為廣大建筑企業介紹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標準,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并且介紹了新標準和舊標準的幾個區別點:
資質標準要求
(1 )凈資產200 萬元以上。
(2 )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企業主要人員:
(1)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工以上資格。
(2)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且施工員、 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
(3)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
溫馨提示:辦理此項資質總共需要55人,其中1人為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工證,49人為中級技工證(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5人為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俗稱:"八大員"),并且此項資質中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和中級技工證(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能為同一個人,意思就是如果一個人同時擁有這兩本證書只能用其中一個專業的證書。
施工勞務專業承包:
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
總結>>:標準中要求八大員證書(施工員、 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建筑類技工證(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我公司都可以辦理,更多想要咨詢,可以聯系我們或者查看辦理指南;
以下為舊標準與新標準的對比欄,其中包括了名稱、企業資產、運營狀況、企業主要人員要求、業績方面要求等等;
不再區分勞務資質類別和劃分等級
《舊標準》對勞務分包資質共劃分了13個類別,分別為木工作業、砌筑作業、抹灰作業、石制作、油漆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腳手架作業、模板作業、焊 接作業、水暖電安裝作業、鈑金作業、架線作業,且部分類別還劃分為一級、二級兩個等級。但是上述規定在實踐中常常碰到如下問題:
一是,上述13個類別的勞務分包資質主要是基于房屋建筑工程進行劃分的,具有明顯的局限性,難以適應其他工程如電力工程、港口與航道等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礙了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
二是,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條第(一)項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業資質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施工合同無效。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 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可見,合法勞務分包的基礎是承包人取得“勞務作業法定資質”。但上述13個勞務分 包資質類別劃分的先天局限性,直接導致了其他工程領域內的大量勞務作業承包處于無法定資質的違法狀態。
考慮到勞務分包資質劃分及勞務分包市場所存在的問題,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
· 取消了施工勞務企業的承包業務范圍限制:
與不再區分勞務資質類別和劃分等級相對應,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取消了勞務資質承包業務范圍的限制。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
· 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準要求:
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在取消了勞務資質類別和等級劃分以及承包業務范圍限制的同時,為了增強施工勞務企業的履約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適當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準。具體如下:
一、取消了原先對注冊資本金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業凈資產200萬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確強調施工勞務企業必須“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這既是為了規范和減少目前建筑市場上出現的“空殼”勞務企業(即只有勞務資質而沒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代開發票和出借資質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對勞務作業工人合法勞動權益的保障。
三、明確要求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工以上資格”。與《舊標準》中“具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要求相比明顯提高。
四、提高了對持證上崗人員和考核或培訓合格人員的要求。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
五、取消了對“工程業績”、“近3年年完成勞務分包合同額”和“與作業分包范圍相適應的機具”這三項指標的具體要求。
總體而言,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基本響應了完善建筑市場法規建設、創新建筑市場監管方式、促進建筑行業發展、簡政放權簡化資質標準、積極推進行政 審批制度改革等國家宏觀政策的要求,體現了建筑市場深化改革的趨勢和方向。建設工程各參與方應當予以高度重視,并密切關注相關配套規定,如正在修訂中的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